学会融资租赁,谁说融资难?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各方往往以融资租赁合同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并以此确定权利义务。
基本业务模式
(一)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租赁业务一般涉及三方参与主体,即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时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即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具体交易模式如图所示:
(二)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业务涉及两方参与主体,即融资租赁公司(买方、出租人)和融资需求企业(卖方、承租人);同时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即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具体交易模式如图所示:
(三)杠杆融资租赁
杠杆融资租赁常见于如航空器和船舶等高价的资产融资租赁。杠杆融资租赁将担保贷款和租赁结合起来,具体交易结构如图所示:
相关案例
租赁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承担给付租金的义务,但无须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驰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融资租赁物由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给付租金的义务,此系基于双方关于租赁物毁损、灭失情形下风险负担约定而负担的给付义务,非承租人存在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案号:(2014)苏中商终字第0092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12-31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
“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属于附期限条款,如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留购价条款不属于附期限条款,则不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史永强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可以以支付留购价的方式取得租赁设备所有权”,属附条件条款;而《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情形属于附期限条款,二者性质不同,故承租人不能以上述留购价条款主张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
案号:(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73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11.2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